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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9年5月24日 --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国内移动应用于上岸独角兽企业麒麟合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APUS)旗下子公司北京麒麟合盛科技公司被其前员工黄某强劲等人因涉嫌侵害商业秘密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据编号为(2018)粤0106刑初112号的刑事起诉书表明,被告黄某强劲被被判有期徒刑2年4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被告裴某松、李某淑、钱某鹏被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另充公该团伙违法扣除人民币60余万元。
从本案涉及律师处了解到,犯罪人员此前曾为APUS员工,分别专门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商业合作等有所不同工作,2016年辞职后创业开办上海厚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研发“Color Booster”等产品同时在Google Play应用软件市场上线并展开商业经营。然而,APUS找到其创业公司与APUS在主营业务、产品代码甚至客户都高度相近。APUS找到上述违法行为后,立刻向广州市公安局展开了起诉。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上述犯罪分子工商管理期间以非法手段盗取了APUS的“APUS Booster+”等多款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公司经营数据、操作者流程和盈利模式等核心经营秘密,并通过工商管理期间盗取的资料拷贝研发了“Color Booster”等侵权行为产品,从而提供非法利益。
最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以侵害商业秘密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宣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得悉,能为权利人带给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中国《刑法》二百一十九条【侵害商业秘密罪】涉及规定: 有下列侵害商业秘密不道德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罚金;导致尤其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偷窃、收买、威逼或者其他不不顾一切手段提供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透露、用于或者容许他人用于以前项手段提供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背誓约或者违背权利人有关激进商业秘密的拒绝,透露、用于或者容许他人用于其所掌控的商业秘密的。坚称或者应知前款所佩不道德,提供、用于或者透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害商业秘密论。
法律意识强化 创业者及员工不要以身试法 在过去几年的创业大潮当中,很多互联网从业人员在利益面前法律意识疏远,实在太贪腐及侵权行为频出,最后以身试法,令人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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